- 支配主权国之间关系的习俗、规则和协定最近还包括在主权国家境内处理人权等问题。
- 国际法是实体法吗?
国内法与国际法
- 没有国际立法机构通过法律-联合国最接近这样一个论坛
- 没有全面的司法系统-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有限适用)
- 强制方法只在某些时候可用。
- 不是通过法律制裁,而是通过参与世界活动来说服各国遵守国际法,这符合它们的最佳利益。
- 条约的基础
国际法渊源
- 没有制定或采用一套集中的、成文的规则来规范国际事务
- 第三十八条(1)的国际法院规约指定四个来源:
- 国际公约,建立竞争国家明确承认的规则
- 国际惯例,作为公认为法律的一般惯例的证据
- 为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 司法判决和各国最有资格的宣传学者(国际律师、教授)的教导来决定规则。
条约
- 条约-国家间或国家间通常以书面形式缔结并受国际法管辖的协定。
- 规则中发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制定条约
- 确定需要缔结条约;
- 发展共同的利益和关切——获得足够的政治支持
- 谈判以选择具体的国际义务和监测这些义务遵守情况的机制;和
- 使条约生效—批准条约;签署协议就会产生有约束力的义务
- 可能需要修改国内法,使其符合条约的义务
- 大多数人在联合国注册
- 争端可以由海牙国际法庭解决——判决的执行力度不如国内法
国际法概念
主权
一个州对其领土的合法控制,在该领土上进行管理的权利,以及在该领土上适用法律以排除其他州的权力。
- 内部主权-在领土内制定法律的权利
- 外部主权-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 没有一个国家有权告诉另一个国家如何控制其内部事务
- 全球化正在改变这种对主权的看法
- 与其他国家、国际人权组织和“全球”利益的协议已经开始侵蚀主权
外交关系
- 对派往外国的外交代表的保护就是其中之一海关被认为是谈判成功的关键
-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第三十一条提供了外交豁免权
- 这意味着外交官是:
- 有权免受身体伤害的保护
- 不得在不求助于公约所规定的议定书的情况下被逮捕或拘留
第二十二条:特派团房地不受侵犯
- 东道国国民的入境必须得到派遣国的授权
- 不干扰邮件,包,文件,文件。
- 美国诉伊朗案[1980
- 在伊朗的美国外交人质
- 伊朗违反了《维也纳公约》规定的对外交官的义务。
- 违反东道国法律的外交官在东道国免于起诉但他们会因在东道国犯下的罪行而在本国面临起诉。
- 外交庇护-担心自身安全的个人在其他国家大使馆寻求的保护。
- 美国入侵巴拿马时,曼纽尔·诺列加在梵蒂冈驻巴拿马大使馆寻求庇护。最终他放弃了保护。
- 在加拿大驻中国大使馆寻求庇护的朝鲜难民寻求前往韩国的通道。
- 不受欢迎的人-一国可宣布不受欢迎的外交官并要求驱逐。可能危及两国关系。
引渡罪犯
- 一个州应另一个州的要求,将被指控或被判犯有违反请求州刑法行为的人移交。
原则和规则-载于大多数引渡条约;
- Double-criminality规则-犯罪在两个州都必须是犯罪
- 互惠如果A国向B国引渡,那么B国将在未来做出回应。
- 必须出示有罪证明;请求不够的。
- 专业-被告只会被控引渡请求中规定的罪行。这防止了诡计(欺骗)
引用这篇文章如下:威廉·安德森(学校助手编辑团队),《国际法》,在SchoolWorkHelper, 2019,//www.chadjarvis.com/internationa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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