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 v .帕克

1)《保证宪章》第七节每个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以及除根据基本正义原则外不得被剥夺这些权利的权利。”

2)最高法院宣布,出于医疗目的持有大麻是违宪的,因为这违反了《权利和自由宪章》的第7条。这一节保障所有加拿大公民享有生命、自由和安全的权利,这正是使用大麻为特伦斯·帕克提供的。因为他对所有其他传统药物都没有反应,他需要大麻来帮助大幅减少癫痫发作,维持他的生命。取消对他癫痫发作的治疗是违宪的,因为这使他无法过上安全稳定的生活。

3)我同意,强迫特伦斯·帕克"在健康和监禁之间做出选择侵犯了他作为一个人的自由和安全的权利"从逻辑上说,这个人必须选择自己的生活,并最终入狱。这种生活和监禁或根本不生活的不道德悖论违反了《宪章》所保证的加拿大公民的自由和安全,使他们处于这种妥协的地位。

4)是的,大麻应该继续被定为犯罪,除非是出于医疗目的。大麻没有其他用途,如果不是用于医疗,期望逃避和享受使用者。为了防止这种药物的广泛传播和潜在的危险副作用,它应该被定为犯罪。加拿大政府2007年的一项研究发现,大麻烟雾比烟草烟雾含有更多的有毒物质。该研究确定,大麻烟雾中的氨含量是烟草烟雾的20倍,氰化氢和氮氧化物含量是烟草烟雾的5倍。这种药物合法化带来的潜在利润市场是天文数字;社会最不需要的是另一种毒品,它会给吸毒者的鲁莽和危险行为提供机会。

讨论

1)《权利与自由宪章》第7节保障了自由,理论上应该允许大麻使用者选择参与社会吸食大麻,只要他们在这样做时不妨碍其他公民的自由。

2)对大麻合法化的支持在过去几年里稳步增长的原因是其用途和用途的广泛传播。1996年R. v. Parker的试验证明了大麻对严重绝症的整体效果后,医用大麻的引进立即到位。这一“打击”迫使《毒品和物质管制法案》重新修订,将此类案例纳入其中,并为大麻活动人士提供了使用大麻的辩护。此外,青少年中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毒品,只会让他们在社交聚会和派对上接受毒品作为一种社会规范。

3)酒精和烟草是合法的,因为它们是规模巨大、利润丰厚的行业,几千年来一直根植在我们社会的社会规范和传统中。古罗马人每天饮酒和吸烟的习惯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000年的萨满教仪式。大麻在西方社会的广泛使用只是在过去50年才出现的;新的消遣性毒品作为社会规范和传统被广泛接受还需要一段时间。

4)引自《药物和物质管制法案》:

管有附表二药物:大麻(大麻)及其衍生物-最长:7年最小:1000美元和/或6个月- 2000美元和/或1年。

附表二毒品的贩运:(大麻)及其衍生物- Max:寿命Min:每天少5年

5)反大麻活动人士推测,加拿大纳税人每年为执行加拿大的毒品法支付超过1亿美元。

6)合法化和非刑事化的区别在于后者并不意味着大麻可以在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吸食。非刑事化意味着那些被发现拥有少量毒品(小于30克)的人不会有犯罪记录,但可能会被没收,或被用于搜查其财产或人身。而毒品合法化将赋予它与"香烟或酒精"同等的地位,允许使用者从有执照的商店或经销商那里购买毒品。

引用这篇文章为:William Anderson (Schoolworkhelper编辑团队),“R. v. Parker,”在SchoolWorkHelper, 2019,//www.chadjarvis.com/r-v-pa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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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恩·B。
布莱恩·B。
3年前

这和实际案件几乎没有任何关系,不要命名为R诉帕克案,命名为"为什么大麻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