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理论可以追溯到希腊人和伟大的思想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定义为人与生俱来的规律,其中规定了某些规律,让他们决定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班顿174)这一理论是由宗教哲学家改编的,以适应基督教。(伯克霍夫114)然而,这与最初的并不完全相同。古典思想家是第一个定义自然法的人。

赫拉克利特,在公元前六世纪,通过这样一句话指明了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所有人类的法律都是由一个神圣的人滋养的*这意味着一种神圣的力量决定了一种逻辑并赋予了所有人类(微软Encarta)这一定义使该法与实在法直接冲突。亚里士多德阐述了自然这个词与法律的关系。他说,自然法对每一个人和每一种情况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伯克霍夫268)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一个考虑谋杀的人会发现,根据他的本性,这是错误的。他的理由会告诉他杀人是不自然的,因此是错误的。

西塞罗试图确定实际的法律包含了什么,他提出了斯多葛主义的理论。斯多葛主义是对自然法的一种解释,它认为每个人都是宇宙的一部分,宇宙是由一种神圣的力量理性地创造和统治的。斯多葛学派认为,理性而有美德地生活,就是遵循自己的本性和理性。因此,他们认为情感和激情是非理性的,因此是不自然的。对于斯多葛学派来说,智者应该是那些把情感和激情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的人。(班顿21-22)伟大的基督教哲学家们发现了这个理论,并意识到它与他们的宗教是相容的。其中最著名的可能是圣托马斯·阿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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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文·托夫勒:传记与理论

他在他的summa theolologiae中说,上帝让男人能够确定*永恒的法律错误的权力。*本法给出了所有人的倾向,可以做出适当或自然。他继续说,通过做正确的事情,每个人都在使用神圣的原因。根据Aquinas的说法,自然法是参与永恒的法律,做正确的事。(Comptons)婚姻和儿童的生育,例如,对所有众生来说都是自然的。结婚和后代的愿望是上帝给予的终身本能。自然法,在基督徒和世俗观点中,州所有人类行动或应以某种方式行事,并遵守某些规则,并通过神圣权力来预定。由圣托马斯阿奎那领导的基督徒思想家只补充说神圣的力量是上帝,而且通过做正确的事情,一个是使用神圣的原因。自然法是自然这个词的本质。它只是意味着什么正常或常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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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利安·西蒙:传记与理论

参考文献

罗兰·H·班顿。基督教。霍顿·米夫林:波士顿,1987年。伯克霍夫,路易斯。基督教教义的历史。贝克书屋:密歇根州大急流城,1990年。康普顿百科全书*圣托马斯·阿奎那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芝加哥,1989年,第2卷,第520页,康普顿百科全书*自然法*大英百科全书公司:芝加哥,1989年,第16卷,第87-88页。图书馆,互联网,*自然法*微软百科全书*自然法*

引用这篇文章为:威廉·安德森(Schoolworkhelper编辑团队),“自然法理论”,年作业助手, 2019,//www.chadjarvis.com/natural-law-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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