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在界定什么构成贩运罪的一节中,不规定被告必须直接拥有非法物质。

2) 协助和教唆–在没有证据证明某人个人所做的每一项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刑事案件中的人的罪行。法律承认,通常,任何人能够为自己做的任何事情,也可以通过另一个人作为代理人的指示,或通过与另一个人或个人共同行动或在其指示下共同努力来完成。(参考教材和在线参考)

因此,如果该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其他关联人的行为或行为是该人故意指示或授权的,或该人故意与该人一起参与犯罪,以帮助和教唆另一人,然后法律规定,对该另一人的行为负责的人,就好像该人自己从事了这种行为一样。但是,注意,在任何人对他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之前,必须以某种方式故意与犯罪联系起来,并故意参与。仅仅在犯罪现场在场,甚至知道正在犯罪,都不足以证明某人是指使或协助和教唆犯罪的。(参考教材和在线参考)

3)格雷耶耶耶斯应该是协助和教唆贩运可卡因的罪魁祸首。这是因为格雷耶耶斯实际上并不持有可卡因,而是充当中介,在其中帮助向卧底警官出售可卡因。他带着便衣民警到了该地点,表示有意购买非法物品,随后接受了帮助卧底民警查找和购买可卡因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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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允许任何警察冒充毒贩来抓捕吸毒者。拥有和贩运非法、成瘾和危险物质的行为已经极不道德,警察只是在利用更有效的手段来抓获这些罪犯。如果吸毒者不能确定他们所处理的人是否是警察,将成为广泛和经常匿名销售毒品的有用威慑力量。

本文引用以下内容:威廉·安德森(学校工作助理编辑团队),“R。vGreyeyes,“in”作业助手, 2019,//www.chadjarvis.com/r-v-greye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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