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节规定:

1)每个加拿大公民都有权进入、留在和离开加拿大。

2) 每一位加拿大公民和每一位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人都有权:

  • A) 迁居各省
  • B) 在任何省份谋求生计

3) 第(2)款规定的权利受以下限制:

  • A) 在一个省普遍适用的任何法律或惯例,但不包括那些主要基于以前或现在居住的省而歧视人的法律或惯例,以及
  • B) 任何规定合理居住要求作为接受公共提供的社会服务资格的法律。

局限性

6(3)第(2)小节中规定的权利受以下限制:

  • 在一个省普遍适用的任何法律或惯例,但主要基于目前或以前居住的省而对人进行歧视的法律或惯例除外;和
  • 任何规定合理要求作为接受公共提供的社会服务资格的法律
阅读: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4) 第(2)款和第(3)款不排除任何法律、计划或活动,其目的是改善该省在社会或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的状况,如果该省的就业率低于加拿大的就业率。

*流动权取决于加拿大公民进出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境内的流动。

引用这篇文章为:威廉·安德森(Schoolworkhelper编辑团队),《权利和自由宪章:第六节(流动权利)》,摘自作业助手, 2019,//www.chadjarvis.com/the-charter-of-rights-and-freedoms-section-six-mobility-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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